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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工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机关各科室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科室领导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科室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相关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不及时公开、不按程序公开、或不按适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低下,造成工作错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情况、隐瞒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且不及时改正的。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采取下列方法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科室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违规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追究责任方式,或单独采取,也可以并用。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人员,采取下列方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做出书面检查;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做出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责任方式,或单独采取,也可以并用。
 
  第十条 政府信息工公开责任追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各种处理,有关科室都必须予以记录存档。有关处理规定必须制作成书面文书,送达有关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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